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2017-08-04大连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1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http://dalian.circ.gov.cn/web/site12/tab694/info4080816.htm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分公司:
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保监局
2017年8月1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
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5号)的相关要求,规范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备案事项。
第四条 备案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在大连保监局辖区内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负责报送。
第五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由大连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职的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
第七条 保险机构任命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大连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二)《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1);
(三)对拟备案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审核报告(附件2);
(四)关于拟备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五)《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附件3),以及该拟备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六)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备案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大连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审核,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并通知保险机构领取备案表。
第十条 按照备案制任职的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往区外保险机构任职,仍需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申请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调任同一保险机构的自贸区内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大连保监局报告,无须另行备案。
第十二条 大连保监局发现保险机构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