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换、增加七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11年3月4日
各相关律师事务所:
根据七届律协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定于2011年3月27日(星期天)在深圳市委党校礼堂召开。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推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因转所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该团体会员应当另行推举代表出席会议,并将推举的代表名单在接到会议通知后三日内以文件形式通知本会秘书处。同时决定对2010年1月起至今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各推举一名团体会员代表(名单附后)。
请各相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3月9日(星期三)18:00前将推选的本所团体会员代表填写好登记表报送市律协秘书处,逾期视为放弃。具体通知如下:
一、律师代表要求:
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深圳执业律师。”
二、因转所需要变更团体会员代表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1、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孔剑和
2、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王节
3、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刘晓波
4、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张卓
5、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张涓
6、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魏汉蛟
7、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侯志纯
三、自动丧失团体会员代表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1、辽宁司达尔(深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未参加2010年度考核,原团体会员代表韩栋武。
2、北京市华联(深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未参加2010年度考核,原团体会员代表杨一平。
3、江苏钟山明镜(深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未参加2010年度考核,原团体会员代表刘义国。
四、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各推举一名团体会员代表:(自2010年1月起至今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1、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
2、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
3、北京市嘉源(深圳)律师事务所
4、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
5、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
6、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7、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
8、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
9、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
10、广东佳因律师事务所
11、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
12、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
13、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
14、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
15、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
16、广东江远律师事务所
17、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
18、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19、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
20、广东耀圣律师事务所
21、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
22、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
23、广东雅棠律师事务所
24、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
25、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
26、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
27、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
28、广东聚平律师事务所
29、广东恒益(深圳)律师事务所
30、广东格衡律师事务所
31、广东劳博律师事务所
32、广东优策律师事务所
33、广东唯杰(深圳)律师事务所
34、广东德修律师事务所
35、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
36、广东四骏律师事务所
37、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38、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39、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
40、广东英朗律师事务所
41、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
42、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43、广东博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丽玲、杨燕红
联系电话:82025630、83025978
传真:83025177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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