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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引渡”斯诺登面临多重法律障碍

来源:法制网


 

美国一些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已经把其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网络扩展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完全可以不向美国以外的任何法域提出什么协助请求,甚至不向任何人打个招呼。这种“国家黑客”行动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对有关法域的司法主权构成潜在威胁

黄风

斯诺登对美国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网络侦查及监测手段的爆料令全世界的网民震惊。身处香港的斯诺登会不会被作为逃犯移交到美国?现在也成为了国际舆论和法律界人士特别关注的事情。

美国与香港早在1996年就签署了移交逃犯协定,但是,对于斯诺登案来说,这个协定也许不但不会为斯诺登的遣返提供更多的法律便利,反而有可能会带来一些限制。

首先,《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沿袭了英美法系引渡制度的传统,采用“罪行清单”的模式列举可纳入移交逃犯合作范围的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未被列入该协定列举的罪行清单,则被认为不符合双重犯罪的标准,因而将被排除在移交逃犯合作范围之外。斯诺登对美国执法机关网络监控和侦查手段的揭露,根据美国法律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或者叛国罪,而此类犯罪均不属于《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2条规定的“罪行的类别”。

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障碍来自于《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6,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逃犯被控或被裁定所犯罪行属政治性质,则不得把有关逃犯移交。”随后,该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如果移交逃犯的要求是“基于政治动机提出”的,被要求方的主管当局“则不得批准移交逃犯”。斯诺登揭秘“棱镜”项目的行为直接针对的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等国家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特点,美国主管机关对斯诺登的追查和追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政治动机,美国众议院议长已经将斯诺登斥为“叛国者”。实际上,这顶“叛徒”的帽子可以让斯诺登得到对抗移交的最好法律理由。

从法律的角度看,让美国主管机关在寻求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时感到特别难堪的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斯诺登案所暴露的事实,如果得到证实,本身就是对国际刑事合作规则的践踏。

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实施跨境犯罪的嫌疑人,有时候确实需要采取跨境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秘密手段,国际法为此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则,例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第20条第2款更加明确地要求各国在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时“应充分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然而,斯诺登案所曝出的信息却告诉世人:美国一些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已经把其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网络扩展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完全可以不向美国以外的任何法域提出什么协助请求,甚至不向任何人打个招呼。这种“国家黑客”行动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对有关法域的司法主权构成潜在威胁。

无视国际合作规则者还要硬着头皮寻求国际合作,这也许是本案中最大的尴尬。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