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2005年8月27日在律协四届三次会议上)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勇
各位代表:
我受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共收到律师和律师代表提案6件,经提案审议小组审查和大会主席团决定,立案4件,这些提案已由理事会落实和处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一、提案一主要内容:刘子龙等46名律师提交的“关于降低深圳市律师年检收费数额、减轻律师负担;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律协会费使用及律协决策;建立律师救助基金会、维护深圳律师权益的提案”。
办理情况:
1、关于降低律师年检收费的问题,深圳市律协已于2002—2003年度将个人会费由原来的2800元降至2000元,团体会费由10000元降为5000元,而我市律师的收入从2002年的3.8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0.6亿元,但收费标准并无增加,会费仅占律师收入的0.7%,远低于全国律协可按律师收入的3%收取会费的规定,我市律协的会费标准在全省是最低的,所收会费基本保持收支平衡(详情见财务收支情况报告)。鉴于上述情况,律协暂不考虑降低律师年检收费标准。(附全省各律协会费标准:广州市:个人会费2500元,团体会费10000元;珠海、佛山市:个人会费3000元,团体会费10000元;中山市:个人会费8000元,团体会费30000元)。
2、关于成立监督委员会的问题,理事会已决定通过设立监事会的方式来解决,并已列入本次《章程》修改的内容。
3、关于建立律师救助基金的问题, 2005年1月25日律协理事会通过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救助办法》,设立了律师救助基金,并已有多名伤病律师得到救助。
二、提案二主要内容:何志军等18名律师代表提交的“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监事会一章中应增加理事会理事不能担任监事会成员的提案”。
办理情况
关于理事会理事不能担任监事会成员已列入本次《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的内容。
三、提案三主要内容:何志军等18名律师代表提交的关于将《章程》第26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9项规定:“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查批准协会经费预算”应修改为“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提案。
办理情况
关于原《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26条规定理事会行使的职权:“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查批准协会经费预算”已在本次《章程》修改中改为“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四、提案四主要内容:康世泉等20名律师代表提交的“关于原深圳市律师协会个别人员与保险经办人员内外勾结,从深圳市律师协会的银行帐户盗走2001年至2002年度律师执业保险回扣费30多万元,当时律师协会虽然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报案,后该案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查处,至今仍没有一个结果。建议将该重大案件的材料发给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
办理情况
2002年10月,原律协领导得知有人以深圳律师协会的名义,从中国人保深圳分公司领取了36万元律师执业保险回扣款的情况,遂向深圳市检察院报案,检察院经初查后,将该案移送罗湖公安分局处理。罗湖公安分局于2002年11月20日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中间人孙建东、邓静、邵兰(以上三人情况不详)等以涉嫌“职务侵占”和“诈骗”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该局经过进一步调查,认为该案涉案的中间人不构成犯罪,遂于2003年4月解除了对邵兰等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撤销了案件,所扣押的涉案款项也已由中间人领回。
罗湖公安分局认为:原报案材料所反映的“深圳市律师协会个别人员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内外勾结,从深圳律师协会的银行帐户盗走2001年至2002年度律师执业保险回扣费30多万元”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从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来看:(1)没有发现该案与律协内部人员有牵连或有利益关系的证据;(2)36万元的款项并非从律师协会的银行帐户提走,而是人保深圳分公司汇到中间人所指定的帐户后被提走的;(3)该款项系人保深圳分公司付给中间人的手续费,并非是给律协的回扣款。(4)关于中间人孙建东、邵兰、邓静冒用律协公章和财务章的问题,由于涉案人拒不交代来源,目前尚无结果。因此,该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对于该案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律协将充分重视并引以为戒;对于涉及的印章等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二
律协四届二次会议以后,理事会和会长班子把落实和办理律师和律师代表提案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并以《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为契机,将提案所反映的情况以及广大律师所关心的问题纳入《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把提案的办理与促进和完善律师协会的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有机的结合起来。如根据律师代表的提案,设立律师救助基金,通过对伤病、困难律师进行救助,使身处困境的律师感受到行业协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增强了律师协会的凝聚力。又如根据律师代表的提案,将原《章程》中规定的由理事会行使的“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查批准协会经费预算”的职权修改为由“律师代表大会”行使,增加了律师代表参与管理的权力,使深圳律协的民主改革进程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三
律师和律师代表通过提案的方式反映自己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律师参与行业管理的重要形式,值得肯定和大力提倡。为了提高工作时效,方便代表提交提案,从今年开始,我们除在代表大会期间收集提案外,还将在会前会后通过传真、网上提交等方式征集提案,使律师代表提交提案经常化,提交形式多样化。
同时,我们将把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作为理事会的重要任务,把提案工作小组和提案审议小组作为常设机构,认真做好提案的审议、立案、交办和答复等每个环节的工作,提高提案办理的时效和质量,使提案的办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以进一步推进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