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2017-09-20 湖南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http://hunan.circ.gov.cn/web/site22/tab1300/info4083553.htm
湘保监发〔2017〕21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保监局
湖南保险机构高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考试成绩是核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湖南保监局负责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遵循“精简范围,集中管理,考审分离,统一方式”的原则组织考试。
第四条 任职资格考试分别按机构性质和高级管理人员层级确定考试类别共10类(如下表),参加考试人员根据所申报职位参加对应类别的考试。
保险公司 |
保险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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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公司 |
人身险公司 |
专业代理公司 |
经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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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分公司 |
市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
支公司和营业部 |
省级分公司 |
市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
支公司和营业部 |
法人机构 |
分支机构 |
法人机构 |
分支机构 |
第二章 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
第五条 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等2部分。
公共知识主要是指经济金融基础知识、保险原理、国家相关保险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
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各类保险机构相对应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等。
第六条 考试试题由客观试题构成。
客观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第七条 湖南保监局建立试题库,每半年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等情况进行更新。
第三章 考试方式和成绩标准
第八条 任职资格考试采取电子化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任职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机考方式进行。考试时由计算机随机自动抽题、组卷并阅卷,在系统后台当场生成成绩。试卷总分值100分,60分以上(含)为合格。
第十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1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湖南保监局人事教育处负责任职资格考试统筹管理和考务管理等工作,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和保险中介监管处分别负责相关机构拟参考人员的报名审核工作,相关处室分别负责题库建设和更新工作,统计研究处负责题库导入及软、硬件系统维护升级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要求推荐考试人员。
对于不精通中文的外籍考试人员,单独安排考试场次,允许其带1名翻译参加考试,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四条 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2周安排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湖南保监局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当期考试安排,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考试安排。
第十六条 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补考不得超过2次。补考间隔不能少于4周。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考试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未携带有效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自取消考试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对有关人员及其所属保险机构进行通报: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二)携带资料抄袭,参加人员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三)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保监局可约谈相关机构负责人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一)所属考试人员中出现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有组织的考场作弊行为的;
(三)有组织的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保险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当次考试不通过。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湖南保监局每年向行业通报任职资格考试情况,并及时通报违纪处理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