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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期间由二位股东,其中一位股东要求退出,将股份33.33%转让第三人,同时签订股权转让书并公证。事后第三人如期支付全部款项,双方均履约。二年后,原股东将A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A公司欠他钱。请问这种行为是否一侵害了第三人的股东权益,因为股权转让书明确表示“未如实告之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请问这起案件构成欺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