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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广益,法律界热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基本准则

深圳律师网 2007326

 

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基本准则》及其《具体准则第1-证券投资基金》在内部征求意见,针对上述文件我会于 323日下午 在律协大会议室召开了征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基本准则》及其《具体准则第1号——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意见座谈会。市律协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周游主持了此次会议,30余名律师参加了座谈。

此次研讨会参会律师主要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基本准则》及其《具体准则第1-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条款的合理性、严谨性、可操作性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以下原则性的建议:1、准则的制订应当充分考虑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专业分工和专业能力,对各自责任的划分有个明确的规定,不能什么责任都由律师承担。2、律师承担责任必须是过错责任,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律师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就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准则的制订建议由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进行。

李淳会长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并指出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应主动出击,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义务为其讲学,引导一些优秀企业上市,以达到双赢的局面。 

                                                                市律协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