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两级法院5月1日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9日 作者:深圳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力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做到立案“只有门,没有槛”——5月1日起,深圳全市两级法院将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

深圳新闻网4月28日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王东兴)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做到立案“只有门,没有槛”——5月1日起,深圳全市两级法院将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
记者了解到,由于5月1日-3日是“五一”小长假,立案登记制正式实行日期为5月4日。立案登记制的主要特点是:只要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信息完整、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一次性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遇有重大、疑难情形,无法当场登记立案的,法院立案庭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郭毅敏介绍了深圳在立案登记制的探索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深圳市法院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广东高院的部署,积极谋划、率先探索立案登记制改革。在前期调研准备工作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深圳实际比较借鉴了国内外有益经验和做法,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以前海法院成立为契机,试行立案登记制。
前海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成立,2月2日开始受理案件,率先实行立案登记制,并制定实施了《前海法院立案登记工作规程》。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1日,立案登记制将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

郭毅敏表示,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深圳在总结前海法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意见》、最高法院的《规定》以及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工作细则》,也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市区两级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深圳市法院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且持续大幅度增长,2015年1至4月,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已经突破10万件,同比上升幅度超过50%。
郭毅敏预测,立案登记制全面铺开后,全市法院立案部门的工作量将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为此,我们将合理调配资源,适当增加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数量,加强组织保障,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郭毅敏表示,立案登记制全面施行后,更多社会矛盾将涌入法院,两级法院将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管齐下、多方协同,让更多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化解。
深圳律师李兰兰在发布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案登记制对律师是利好。以往有因为外部因素或内部考核因素,以及年底等问题,出现不能立案或拖延立案。立案登记制实行后,相信是利好。
四大关键词解读“立案登记制”
诉权保障的有效性。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法院一律接收诉状或申请,出具书面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标准的法定性。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杜绝了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立案条件的问题,统一立案标准。
要件核对的形式性。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按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或申请一律接收,依法处理。
实际操作的明确性。《工作细则》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维度明确了立案登记工作的各项内容,清晰、明确地指引当事人立案,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在各个流程节点上的操作方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更为明确,更加具有实用性。
如何保障立案登记制顺利实行?
第一,建立起诉材料清单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为方便当事人立案,我们针对各种不同类型案件,根据案件受理要件,制定不同的诉讼材料清单,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正确提交起诉、自诉或申请材料。
第二,规范立案登记程序,保障当事人诉权。只要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信息完整、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一次性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遇有重大、疑难情形,无法当场登记立案的,我们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强化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进一步完善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诉讼服务中心,实行登记立案一站式窗口服务,立案工作更加专业、规范,服务更加到位、更加便民。
第四,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内外监督,严格执行法定的、统一的立案标准,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立案条件,特别是加大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管辖推诿”等现象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五,强化惩戒引导机制,营造诚信有序的司法环境。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要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我们加大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理缠讼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有效规制滥用诉权行为,营造良好的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