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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档信息
姓名     晏华明
英文名     
性别     
所属事务所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类型     专职
资格证号     A2009840*******
取得律师资格证时间     2010年03月01日
执业证号     144032012100*****
取得律师执业证时间     2011年05月01日
在深圳开始执业时间     2012年03月01日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工作语言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法
  个人简介
  晏华明,律师,中共党员,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总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研究院执行副主任,第一届罗湖区律师行业刑事法律发展中心主任,第一届罗湖区律师行业联合党支部书记,深圳市律协十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十一届刑诉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协一届企业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深圳常德市商会副监事长,深圳卫视嘉宾律师,原广州军区司令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专注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案件、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晏律师曾在国家机关工作十二年,原广州军区司令部法律顾问处律师。2012年在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合规业务,其本人及团队共代理大小民事和刑事案件千余起,具有非常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法律服务经验,是本所第一批真正实现专业化的律师之一。晏律师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和民刑交叉等案件辩护。在律师辩护实践中晏律师具有独到的专业见解和办案思路。先后在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中让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不予起诉,也有不少案件经过辩护改变罪名、减少罪名让被告人得到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成功辩护案例,如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走私贩卖毒品、职务侵占、行贿受贿、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
       晏律师高度重视对刑事法律、金融、互联网及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的学习、研究和积累。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办案实践,凭借较为扎实的专业功底、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辩护工作的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思路,准确把握辩护要点,并以严密精准的论证说服检察官和法官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晏律师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会竭尽全力做到最好,当事人家属都非常满意,也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部分荣誉:
2014年度被评为普罗米修优秀刑辩律师
2016年度被评为普罗米修杰出青年律师
2016-2017年度被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和深圳律协评为优秀专业律师
2017年度罗湖区“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突出奖
2018年度被评为普罗米修优秀社区法律顾问
2018-2019年被罗湖区司法局和深圳律协评为优秀专业律师
2019年度被评为普罗米修优秀刑辩律师
2020年度被评为普罗米修优秀刑辩律师
2020年度被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20年度被中共深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21年度被中共深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部分成功案例:
1.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起诉。
2.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不起诉。
3.汤某某涉嫌强奸案,开庭后检察院不起诉。
4.何某某寻衅滋事案,检察院不起诉。
5.徐某某寻衅滋事案,检察院不起诉。
6.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检察院不起诉。
7.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安机关不呈捕,取保候审。
8.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逮捕后,取保候审。
9.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0.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检察院审查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
11.林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检察院审查认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
12.王某某涉嫌盗窃案,检察院不予逮捕。
13.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予逮捕。
14.方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予逮捕。
15.魏某涉嫌诈骗案,检察院不予逮捕。
16.曾某某涉嫌诈骗案,检察院不予逮捕。
17.王某涉嫌集资诈骗4个多亿,检察院不予逮捕。
18.刘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辩护后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并成功缓刑。
19.熊某某强奸案量刑3年以上,辩护后成功缓刑。
20.黄某某被起诉合同诈骗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量刑十年以上,经过辩护后,合同诈骗罪名不成立,仅判刑一年,
21.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六人陷害指认为老板,起诉认定为主犯。经过辩护,最终法院认定为从犯,判刑一年,主犯判刑四年。
22.杨某非法经营案一审被判三年,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
23.某市套路贷第一案,起诉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辩护后仅认定诈骗罪。
24.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量刑两年以上,法院辩护后成功缓刑。
  论文著作
 无
  联系方式
传真   0755-82225009 个人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