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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遭遇执行难城管只能自己动手?

■遭遇“强拆”业主质疑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有律师直言“中间缺了道程序”,执法程序有瑕疵


 

深圳晚报记者颜昭雄报道 执法部门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就能直接强拆自家阳台横幅?近日,福田区一小区业主有此一问,“我们没收到正式的处罚书。”

 

记者近期走访发现,有城管基层人员称,一些“违法行为”存在处罚执行难问题,往往履行通知程序后,拒不纠正则只能直接拆除或者采取强制手段。对此,有律师直言,“中间缺了道程序”,执法程序有瑕疵。

 

有业主质疑通知书法律效力

 

今年9月,由于在自家阳台挂出横幅,福田区香格丽苑几十名业主随后发现家门口贴了张盖有由城管部门下发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业主们仔细琢磨通知书内容和相关法条发现,业主悬挂横幅被认定是“违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业主须当天18时前自行拆除横幅。否则,依据法规面临“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上没有注明业主可通过何种途径申诉。

 

记者看到,该通知书还写着,“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改正的,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理、搬迁、修复等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但不少业主对该通知书法律效力存疑,几天后,辖区城管执法队多名工作人员和五六名工人进入香格丽苑小区。工人带着碗口粗的绳子,他们解释,因为业主不配合,计划从户外悬空作业,拆除横幅。在业主抗议下,当天拆除横幅未能进行。有业主向记者表示,“就一张通知书,怎么就直接拆呢?”

 

执法队工作人员随后向记者解释,《通知书》本意不在处罚,只是希望业主配合工作。而相关投诉咨询热线工作人员也表示,下发通知书后当事人就应该自己及时处理,“没处理,当然由我们来动手”。

 

直接“强拆”是城管执法惯例?

 

记者近日走访发现,对于城管部门来说,《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下发,即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并不鲜见。

 

10月20日,多名城管执法系统工作人员介绍,城管执法也有自己的难处,“我们没什么强制性措施,他们不听,只能直接处理了”。

 

对记者提到的“违规挂横幅”情况,他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矛盾比较突出。处于商业需求或其他要求,市民在自家商铺或者其他临街楼体悬挂横幅可谓屡见不鲜。上述城管执法人员介绍,临街楼体挂具有广告性质的横幅,按今年新修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但如果真开了处罚决定书,因为罚款起点就是5000元,多半情况因为罚不了款,结不了案。

 

因而,基层执法人员更青睐于开通知书,要求对方自行拆除,“太牛的,我们只能强制把它拆掉”。他们以路边“牛皮癣”为例,“我在撕掉之前,是不是该做出个决定给当事人呢?”

 

有律师称执法程序有瑕疵

 

深圳律协行政法专业委会副主任郭安元分析,一张通知书还不是完整意义的行政行为。“你觉得他违法,你先通知,没改,再发行政决定书。没走完就动手,这样行政行为可能有问题。”他说。

 

律师梅春来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是将来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类似告知,这个通知书对当事人具有行政约束力,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城管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下发通知书没错,但没改正,自己马上去拆就有问题。”他说,“当中还有一道程序”。拆除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后,才可以依决定进行拆除。比如应有拆除决定书,直接拆除没有法律依据。”他说。

 

有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一旦发现安全隐患,一般先下一个指令书,这个类似其他部门的通知书,在复查后,要是发现没整改,则直接立案,随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在问题较严重情况下,会下发文书,适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