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来源: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官网 http://www.yindeng.com.cn/Home/fggf/cn/glbm/20190121/689470.shtml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3日 作者: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文 号:银登字〔2019〕4号
颁布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颁布日期:2019-01-15
生效日期:2019-01-15
法规效力:有效
各市场机构:
为推动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范化发展,银登中心在广泛征求备案审核委员会全体专家及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会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共同起草《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现予以发布,请相关中介机构参照上述指引出具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专业意见。
附件:
1.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2.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3.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19年1月15日
附件1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一、法律尽职调查情况概述
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的方法、过程等。如采用抽样尽调的,具体说明资产池的整体情况、抽样尽调的方法、抽样维度、抽样资产的代表性,并针对样本资产出具具体尽调意见。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审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尽调审查的材料、审查的法律事项等。尽调要点包括贷款债权合法有效性、借款人情况、担保人情况、附属担保权益合法有效性、贷款及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的限制情况、贷款的还款情况、贷款涉及的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情况等,对于不良贷款,还应包括抵质押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租赁情况、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等。相关要点信息可列表提供。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结论
对尽调资产(如采用抽样尽调的,仅针对样本资产,抽样比例应体现样本的代表性)的合法有效性判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债权的合法有效性;
(二)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
(三)贷款债权和附属担保权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如转让限制)、权利负担,以及相应权利限制、权利负担(如有)的解除情况;
(四)借款人、担保人的合法存续状况;
(五)贷款债权和附属担保权益是否涉及诉讼、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是否涉及仲裁程序。
四、风险揭示
对于正常类信贷资产流转,按照尽调结果客观披露存在的风险(如有)。对于涉及不良资产的业务,应当揭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
(二)保证担保的期间是否届满;
(三)影响主债权合法有效性和实现的相关风险情况;
(四)影响附属担保权益合法有效性和实现的相关风险情况;
(五)信贷资产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的情况;
(六)抵质押财产是否涉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程序及是否存在租赁情形。
至少由两名经办律师签章,并由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附件2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部分 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适用
一、交易结构概述
包括交易结构安排及主要交易文件及其核心内容。
二、资产的合法有效性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及过程(可另行出具单独的尽调报告)。
(二)资产(如采用抽样尽调的,仅针对样本资产)总体描述及合法有效性判断(可另行出具单独的尽调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贷款债权的合法有效性;
2.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
3.贷款债权和附属担保权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如转让限制)、权利负担,以及相应权利限制、权利负担(如有)的解除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的合法存续状况;
5.贷款债权和附属担保权益是否涉及诉讼、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是否涉及仲裁程序。
三、相关参与主体的资质与内部授权审批情况
四、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五、信贷资产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一)转让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二)如信贷资产负有限制转让等权利限制和权利负担的,相应权利限制和权利负担解除情况,如担保贷款债权的保证合同约定债权和/或保证担保转让需事先通知保证人并取得保证人同意的,需披露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
(三)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的安排;如贷款债权转让时未逐一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的,应披露相应法律风险与缓释措施。
(四)抵质押权转移登记或质押财产交付安排;如贷款债权转让时未逐一办理抵质押权转移登记或质押财产交付手续的,应披露相应法律风险与缓释措施。
(五)信贷资产债权转让的增信措施(如有)。
六、结论
第二部分 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转让适用
一、交易结构概述
包括交易结构安排及主要交易文件及其核心内容。
二、信托财产的合法有效性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及过程(可另行出具单独的尽调报告)。
(二)底层资产(如采用抽样尽调的,仅针对样本资产)总体描述及合法有效性判断(可另行出具单独的尽调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贷款债权的合法有效性;
2.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
3.贷款债权和附属担保权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如转让限制)、权利负担,以及相应权利限制、权利负担(如有)的解除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的合法存续状况;
5.贷款债权和附属担保权益是否涉及诉讼、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是否涉及仲裁程序。
三、相关参与主体的资质与内部授权审批情况
(一)委托人的资质与内部授权审批情况。
(二)受托人的资质与内部授权审批情况。
(三)资产服务机构的资质与内部授权审批情况。
(四)资金保管机构的资质。
四、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五、信托设立的合法有效性
包括但不限于对信托目的、信托成立和生效条件等的合法有效性判断。如信贷资产负有限制转让等权利限制和权利负担的,相应权利限制和权利负担解除情况。
六、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
七、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八、结论
第三部分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适用
一、交易结构概述
包括交易结构安排及主要交易文件及其核心内容。
二、底层资产的合法有效性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及过程(可另行出具单独的尽调报告)。
(二)底层资产(如采用抽样尽调的,仅针对样本资产)总体描述及合法有效性判断(可另行出具单独的尽调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贷款债权的合法有效性;
2.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
3.贷款债权和附属担保权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权利负担,以及相应权利限制、权利负担(如有)的解除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的合法存续状况;
5.贷款债权和附属担保权益是否涉及诉讼、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是否涉及仲裁程序。
三、相关参与主体的资质与内部授权审批情况
(一)出让方的资质与内部授权审批情况。
(二)受托人的资质与内部授权审批情况。
(三)资产服务机构的资质与内部授权审批情况。
(四)资金保管机构的资质。
四、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五、信托设立的合法有效性
包括但不限于对信托目的、信托成立和生效条件等的合法有效性判断。
六、委托人、受托人等相关方的破产风险对信托财产的影响
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二)信托资金投资的合法性。
(三)如信贷资产收益权负有限制转让等权利限制和权利负担的,相应权利限制和权利负担解除情况。
八、结论
至少由两名经办律师签章,并由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附件3
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一、交易背景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参与主体、底层资产类型、交易规模、涉及交易规则、涉及会计准则等。
二、拟实施交易的架构概括
(一)交易主体
(二)需查阅的项目交易文件
(三)交易结构
三、关于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会计规定
(一)判断是否合并转入方(含特定目的信托等结构化主体)
(二)判断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要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收款权的转移”;二是“现金流量过手”,须满足“不垫款”、“不挪用”、“不延误”三原则。
(三)评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
如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要件,转出方进一步应用第23号准则第七条,评估其保留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通常称为“风险和报酬测试”),并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如果转移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保留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通常称为“控制测试”),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转出方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转出方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该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四)判断是否实现控制的转移
对于“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情形,是否可以实现出表,需要依据转出方是否已经放弃对金融资产控制进行判定(即“控制测试”)。根据第23号准则第九条,企业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的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额外限制条件”);二是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转让给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市场,如果不存在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具备“实际能力”。
四、出让方对会计处理意见的结论(出让方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运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一)出让方是否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被投资方”指特殊目的信托、债权受让方、债权收益权受让方等)及拟定的会计处理分析
1.出让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权力。
2.出让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3.出让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出让方是否终止确认相关拟转让的金融资产及拟定的会计处理分析
1.出让方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条件。
2.出让方是否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
3.出让方是否放弃对被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如适用)。
五、会计处理意见评论
(一)出让方是否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被投资方”指特殊目的信托、债权受让方、债权收益权受让方等)
1.参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下述问题的评论
(1)出让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权力。
(2)出让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3)出让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3.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准则第XX条得出结论
(二)出让方是否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参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过手测试”分析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下述问题的评论
(1)出让方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条件。
(2)出让方是否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
(3)出让方是否放弃对被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如适用)。
3.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准则第XX条得出结论
六、会计师事务所总结论
七、附件
应包括:XXX项目交易风险计量模型和测算结果(对于不出表的结构以及满足显而易见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结构可免于提供,比如同时满足出让方未保留任何次级权益份额、未收取浮动服务报酬、收取的固定报酬不在分配顺序中位于最末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