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我院粤高法(2006)40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我院已根据该规定在2008年底进行过相关调整,至今即将满两年。经院领导同意,现将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再次调整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粤高法(2006)40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所确定的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与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分工不变。
二、从
1、刑事审判第一庭管辖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湛江、铁路的相关刑事案件。
2、刑事审判第三庭管辖广州、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云浮的相关刑事案件。
3、刑事审判第四庭管辖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汕头、揭阳、潮州、河源、梅州的相关刑事案件。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