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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我院粤高法(200640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我院已根据该规定在2008年底进行过相关调整,至今即将满两年。经院领导同意,现将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再次调整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粤高法(200640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所确定的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与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分工不变。

二、从 20101221起,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调整如下:

1、刑事审判第一庭管辖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湛江、铁路的相关刑事案件。

2、刑事审判第三庭管辖广州、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云浮的相关刑事案件。

3、刑事审判第四庭管辖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汕头、揭阳、潮州、河源、梅州的相关刑事案件。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