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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6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 201264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712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