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参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评定活动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4年6月14日
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配合司法局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广东省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粤律协[2004] 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参照《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律师管理工作手册》225页——239页)严格进行自我评定,积极改进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设施,不断提高专职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全力推进深圳律师专业化、规模化进程。自评分达到100分且评定标准各项未有得零分的律师事务所,务必于7月15日前向市律协提交《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否则视为放弃。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说明》第一条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项目第二项之规定,市律协将于6月15日前向本市范围内合法注册且专职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现市律协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发出公开通知,欢迎全市律师事务所对这次评定活动进行监督,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黄训
电 话:83025728
传 真:83025177
E-mail:szlx@szlawyers.com
附:《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四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文件
粤律协[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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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开展评定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配合司法部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全国律协已下发了《关于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5号文),现予以转发,并就如何落实文件要求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领会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重要性
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树立典范、表彰先进,有利于正确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高层次发展,有利于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有利于积极推动律师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也是律师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张旗鼓地宣传律师事务所,有助于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正面宣传,扩大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评定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评选活动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贯彻到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每一位律师,以全国律协所制定的关于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标准严格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不断改进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硬件与软件环境建设,为打造出更多更好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作不懈的努力。
二、认真学习,把握要领,积极贯彻落实评定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要求
开展评定优秀律师事务所工作是一项系统综合的工作,要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好,首先要在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司法部、全国律协、省司法厅有关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文件精神及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全国律协制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详见《律师管理工作手册2》第224—239页),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附后)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其次,各市律协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全国律协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成立本地区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评定工作。第三,各市律协要抓紧制订开展本地区评定工作具体的活动安排,有条不紊地落实各项措施,严格依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出若干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评定方法与进程
(一) 评定范围
全省范围内已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二) 上报候选优秀律师事务所
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在各律师事务所自评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评定,上报候选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直律师事务所自评后直接报省律协。
(三) 评分方法
依据全国律协制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积分核算”进行。
(四) 评定进程
1、7月15日前,为各律师事务所自评申报阶段。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自评,向当地律师协会评定机构提交《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
2、7月15日至8月15日前,各市律师协会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报告书进行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申请报告书提交省律协评委会。
3、8月15日至9月30日前,省律协评委会对各地提交的申请报告书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公示,并向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律师事务所。
(五) 其他
本通知中不尽之处我会将另行通知。如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徐敏彪 陈伊利
联系电话:020—83490713、83509145—107、111
传真号码:020—83503382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律师事务所 评优 通知
报:厅党委、黄武副厅长
送:厅政治部、厅监察审计室、厅办公室、厅律管处、
汕尾市司法局公律科、省律协理事
发: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协会办公室 2004年5月25日印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04)律发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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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配合司法部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2004年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通过树立典范、表彰先进,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高层次发展,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积极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机构
全国律协成立“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委员会”,由全国律协、司法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的组织和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建立相应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活动实施机构,负责本地区评定工作的组织、审核、推荐等项工作。
二、评选程序及安排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活动采取“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评定—公告”程序:
(1)文件下发日至2004年6月30日,为各律师事务所自评申报阶段。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自评,向当地律师协会评定机构提交《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
(2)7月1日至9月30日,为所在地律师协会初评、省级律师协会审核、公示、推荐阶段。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律师协会要严格根据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对地方律师协会上报的候选单位进行审核、公示,向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律师事务所,并提交《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
(3)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评定阶段。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将采取派员考核或书面审核等方式对候选单位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和评定。
(4)12月至2005年1月,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三、 评定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四、 评选数额
为了推动各地律师事务所的平衡发展,常务理事会决定:首次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限额50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推荐不少于1家律师事务所为候选单位。
五、评分方法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活动,依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积分核算”进行,基础分共100分。自评达到100分(含加分)即可参选;如所列标准有一项不得分的,不得参加评选活动。
六、评选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是本次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的主要工作环节。各级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建立本地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机构(需报全国律协备案),制定活动安排,保证评定活动的顺利进;
2、各级律师协会在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下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出一批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3、各地律师协会应做好评定工作材料的汇总整理,各地律师协会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机构在向全国律协推荐候选单位时,应按照“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目录”报送有关材料(可报复印件)。
七、联系方式
全国律协会员部:84020228(兼传真)84020215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报:部领导
送:部办公厅、律公司
本协会: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各(部)室、《中国律师》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