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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通知

深证上〔2018〕422号

来源:深交所网站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80907_554628.html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9日 作者:金融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各市场参与人:

为推动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落地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并明确相关安排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深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券商客户编码、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或者从中国结算调取券商客户编码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二、明确“券商客户编码”的定义

第一百零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项:“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唯一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

三、本通知自2018917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