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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完成,新增“绿色物管”和“业主监事会”章节

建议立法明确公共收益分配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0日 作者:沈婷婷 责任编辑:党办


《羊城晚报》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进行报道

      2月5日,羊城晚报记者获悉,深圳市去年7月启动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有新进展,目前已完成修订草案建议稿,增加了十三条修改建议,并首次增加“绿色物业管理”和“业主监事会”两大章节。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1994年制定出台,至今最近一次修改为2007年。目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频发,修法工作被提上日程,去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律协启动其修订工作。

  此次修改草案中,新增了“绿色物业管理”和“业主监事会”两大章节。律协的增加意见中指出,绿色物业管理是指在保证物业服务质量等基本要求前提下,有效降低各类物业运行能耗,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其中,物业、业主、相关政府部门都必须参与进来,若物业管理公司达不到绿色物业管理要求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已经达到最高等级的,不予通过年审,不得参与公共类项目的物业管理的招投标。

  而业主监事会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现其行为违法或存在不作为,可要求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修改稿还对其组成人员做了规定,建议由五至九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候补委员人数按照监事会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监事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候补委员列席监事会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最多可以连任一次。

  焦点问题

  在完成修订草案时,深圳律协还展开了相关调研,由此对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中热点、敏感和普遍关心的问题和矛盾有了初步的了解。律协的一名调研律师接受采访时,向羊城晚报记者分析了以下几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1 业主自治

  业主自治难是当下物业管理矛盾关键点,律协律师建议,自治争议首先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决议,对决议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审查;对行政审查决定还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次可借鉴香港和青岛做法,设立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大会法人地位,独立设账户、规定其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条件。如其作为被告在诉讼中败诉,不足部分则由其代表人业主承担责任。

  2 公共收入

  在物业管理中,路面停车位等公共收益如何分配特别引人关注。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则看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谁强势,谁就可以获得更多支配权。市律协对此建议,立法应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资产和权益的界定、管理和经营。小区的公共收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入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分成,律师建议比例为3:7,即物业公司得30%,业主委员会得70%。在收入的使用上面,应该有明确的规定,用于小区的公共建设和文化建设,弥补专项维修基金的不足,同时对收入多的也可适当考虑减免业主的物业服务费。

  3 业委会换届

  还有一个问题便是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选举。律协认为这个问题在业主、物业公司和政府间矛盾非常突出。目前,就业主来说,要么像一盘散沙,要么过于强势,而政府则干预太多,甚至包办一切。综合来看,业主的自治权,政府的引导都必不可少,因此,律师建议引入第三方,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评价,让小区自治能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