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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天赔偿162.65

 

来源:2012530日《人民法院报》第1


 

本报北京 529讯(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

国家统计局 2012529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