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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 遏制拐卖犯罪高发势头
最高法院公布三起拐卖妇女儿童典型犯罪案件
来源:2011年3月24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
本报北京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90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16.36%;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818人,同比增长51.57%,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有2216人,重刑率为59.7%。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多措并举,依法推进“打拐”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拐卖犯罪高发、多发地区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等指导性司法文件,为“打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编辑出版案例汇编丛书,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举办培训班,提高审判人员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认识和业务水平;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法制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打拐”工作,切实把“打拐”工作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对严重拐卖犯罪在总体上继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坚决遏制拐卖犯罪高发势头,同时注意做到区别对待,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要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加大审判指导力度,通过案例指导、座谈、加强业务培训等途径,提高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和把握政策的能力;要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营造全民“反拐”社会氛围;要积极参与“反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来源:2011年3月24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
案例一:邵长胜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长胜,男,汉族,
200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洪鹏飞(另案处理)为牟利,将洪鹏飞的女友(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邵长胜、江仁剑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并借口洪鹏飞欠债迫使其同意去卖淫还债,后将其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次日,邵长胜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至德清县,得赃款5000元。
200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洪海唯、尹南南借口给朋友过生日将一网友(女,被害人)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变电所后面的草坪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随后赶到该地会合。邵长胜、洪鹏超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江仁剑、洪海唯、尹南南对其实施了轮奸并逼迫其答应去卖淫,后将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次日上午,邵长胜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给对方,得赃款45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长胜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邵长胜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邵长胜参与拐卖妇女8人,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轮奸等行为,并负责联系买家、商谈交易价格,还对其中6名妇女实施了抢劫,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拐卖妇女多人,奸淫被拐卖妇女,还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邵长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邵长胜已于今年2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肖远德、肖远富等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远德,男,汉族,
被告人肖远富,男,汉族,
被告人周志文,男,汉族,
被告人谢耀君,男,汉族,
被告人严茂生,男,汉族,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偷盗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参与拐卖儿童3人;周志文、谢耀君参与拐卖儿童2人;严茂生参与拐卖儿童1人。在共同犯罪中,肖远德组织、策划,并联系买主和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周志文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在第三起犯罪活动中慑于司法威严与社会压力,主动将儿童送回,有悔罪表现。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肖远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蔡顺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顺光,男,汉族,
2008年农历四月的一天上午,在福建省霞浦县下浒镇延亭村长沙自然村后门山一偏僻树林内,被告人蔡顺光从“陈伟”(另案处理)手中以33000元收买了被拐卖的被害人王某某“做老婆”。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父亲报案,前往解救王某某时,蔡顺光提前将王某某转移到霞浦县城松城街道燕窝里租房居住,由蔡顺光的母亲林水玉看管,自己则到霞浦县海岛乡渔船上打工。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顺光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并用转移被害人的方法阻碍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蔡顺光收买王某某后,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并欲与王某某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蔡顺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蔡顺光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