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鼓励和推荐我省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
建立联营关系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5年2月22日
各律师事务所:
现转发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鼓励和推荐我省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关系的通知》,若有我市律师事务所有意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关系,请于2005年2月27日前,按通知规定方式上报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报省律协。
联系人:黄训
电 话:83025728
传 真:83025177
Email:szlx@szlawyers.com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