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详解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规定
畅通求偿渠道体现平等司法保护
本报记者 周 斌
来源:2012年2月11日《法制日报》第5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立案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法院审查处理这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保障了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统一规范法院审查立案机构
原司法解释对立案机构的规定是,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由该法院的立案部门负责审查立案;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赔偿案件,则由赔偿委员会负责审查立案。
新司法解释作出修改,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即由收到申请的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有三大优势:当前,立审分开为大势所趋,如此便于立案、审理各环节之间的制衡与监督;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法院和社会各界对该法的熟悉程度不断加强,且该法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后,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相应放宽,审查立案更为简便易行;目前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均统一由立案信访部门负责,绝大多数的法院设立了立案及信访接待窗口,有的实行“一站式”服务,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一并归入,既体现法院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平等保护,也使得赔偿请求人从便利、快捷的立案服务中受益,便于其更加及时、方便地行使赔偿请求权。
收到申请法院出具收讫凭证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求偿,限制赔偿义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规避赔偿义务,防止该赔不赔或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凭证后,如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据此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既然这是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义务性规定,且便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时依法寻求程序救济,故新司法解释亦对此予以明确。”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他同时指出,为贯彻落实法律加大人权保障的精神实质,体现法院司法为民宗旨,新司法解释将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出具收讫凭证的规定加以延伸,规定不论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还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
立案条件列举形式予以规定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指出,新司法解释针对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审查立案条件,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形,分别以列举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新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以及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这两种情况,法院要进行主体资格、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等六项内容审查,符合条件才予立案。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以及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这两类情况,法院仅需审查是否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排除不可抗力等两项内容,即可立案。
对此,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既然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是否赔偿的决定,这说明上述单位已针对赔偿请求人进行了实体审查。法律也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前述环节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不予受理情形给予程序救济
实践中,法院或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查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时,时常发现该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或机关处理,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定的审查立案条件。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这些案件,采取决定不予受理的形式,便于快速处理这类赔偿申请,有助于赔偿请求人及时向有关机关提起请求或寻求其他程序救济,同时也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但考虑到不予受理是从法律上剥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为避免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不予受理的形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避免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的情形发生,新司法解释对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有关文书加以限定。”这位负责人说,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司法解释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有关文书不服,可以向相应的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可以予以审查立案。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决定。(本报北京2月10日讯)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郑剑民辑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