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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庭审公开的 实施办法》等八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高法办发〔2011〕10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作者: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庭审公开的

实施办法》等八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我院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庭审公开的实施办法》等八个配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部门应迅速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意见》和《实施办法》的内容,加深理解、加快掌握,并对照《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开展司法公开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对本部门开展司法公开需要制定的格式法律文书、需要遵守的期限要求、对内对外需要沟通协调的有关事项等进行认真梳理,逐项落实,力争在拟于今年7月召开的全省法院司法公开现场会之前完成。

执行《意见》和《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庭审公开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除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除了具有以下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之一的以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3)涉及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经本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4)涉及个人隐私的;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情形的。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开庭审理,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二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除了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外,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3、二审刑事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公开开庭审理:

1)有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

2)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1)一审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2)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款所列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才能妥善处理的,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可以不开庭审理。

4、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有重大争议,需要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质证的;

2)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

3)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5、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1)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新证据,需要开庭进行质证的;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

3)矛盾纠纷尖锐复杂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6、对刑事案件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检察机关不同意书面审理,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同意书面审理,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2条和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书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本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7、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开庭公告除了用书面方式发布以外,也可以通过本院门户网站等渠道或者方式发布。

8、公开开庭一般在本院的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开庭或者使用其他场所开庭的,应当保证开庭场所符合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

9、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中公开出示和质证、认证。二审和再审案件除了对新证据一律公开出示和质证、认证以外,对于原审已经出示和质证、认证过的证据,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出示和质证、认证;当事人有争议的,合议庭应当引导其围绕争议问题进行辩论。

10、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提高证据当庭认证的比例。对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一般应当当庭认证。需要当庭认证时,合议庭应当依法行使释明权,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阐述,阐明采信与否的理由,引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

11、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1)关键证人证言明显前后矛盾,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

2)多份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矛盾,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

3)当事人申请并能保证证人、鉴定人出庭的;

4)合议庭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疑问,可能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

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在作证前后不得在法庭上旁听。

12、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公众旁听,但必须出示合法身份证件,通过安全检查,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指挥。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组织人员集体旁听的,可以提前预约,合议庭应当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妥善安排。

13、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媒体记者旁听报道,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媒体记者要求到庭旁听报道的,应当向合议庭提出申请、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服从审判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媒体记者除了旁听报道庭审活动以外,要求采访合议庭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按照本院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另行安排。媒体记者不表明身份而到庭旁听的,应遵守旁听人员纪律,不适用上述规定。

14、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允许旁听,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庭旁听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作用的,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允许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旁听。

15、案件宣判前,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审查,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宣判前决定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并将决定及其理由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1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听证公开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听证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办法所称公开听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程序,但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为了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实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本院召集有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围绕争议焦点听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意见、辩论和质证,公开接受当事人、案外人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的案件审理(审查)方式。

2、公开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采用灵活、简便的方式。

3、下列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2)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3)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判决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错误的;

4)原判可能事实不清,需要重新查清案件事实的;

5)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4、下列涉诉信访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争议较大的;

3)当事人多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5、下列司法赔偿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

2)赔偿方式或者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

3)赔偿数额巨大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6、下列执行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2)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3)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4)终结本次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6)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涉及重大执行事项的。

7、属于上列第2条至第5条规定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不进行公开听证。

8、不属于上列第2条至第5条规定的案件,本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公开听证的,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也可以申请公开听证,是否允许,由本院审查决定,并在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

9、决定公开听证应当提前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送达听证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案外人,并保存相关的电子证据;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10、组织公开听证应当提前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程序、法官和其他参加人等信息。听证公告除了用书面方式发布以外,也可以通过本院门户网站等渠道或者方式发布。

11、公开听证可以由承办法官一人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的,由审判长主持。

12、公开听证可以安排在本院的审判法庭,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使用其他场所,但应当保证听证场所符合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

13、公开听证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听证的法官宣布听证开始,公开听证的事由;

2)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陈述;

3)主持听证的法官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4)双方互相辩论、质证;

5)主持听证的法官宣布听证结束。

14、申请公开听证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新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信为认定事实和裁判的依据。

15、申请公开听证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出庭作证,是否允许,由本院审查决定,并及时予以答复。口头答复的,应当记录在案。

16、公开听证过程中,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17、申请公开听证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其再次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公开听证的正常进行。

18、对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可以邀请信访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以及信访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派人列席听证和参与评议,协助本院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19、公开听证允许公众旁听、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派人旁听。

20、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执行公开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在本院立案窗口或者门户网站实时公开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申诉、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协调、移送执行、受托执行、恢复执行、指定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追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主体等各类执行案件的案号、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执行流程节点和案件承办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2、执行案件应当由电脑自动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并在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3、案件执结或者办结前,当事人认为执行人员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经审查,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并将决定及其理由告知当事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的,应当保存相关的电子证据;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4、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并告知被执行人逾期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提交书面报告后,应当将报告副本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并把有关财产信息登录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开。

5、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的,应当保存相关的电子证据;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6、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7、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已查控但依法不得处置、暂时不得处置或暂缓处置的财产,应当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后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控制财产有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控制。

8、解除对财产的控制,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9、收到财产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应当将评估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10、依法采取拍卖形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拍卖五日前通过本院门户网站、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以及其他优先权人到场,告知其相应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11、依法不采取拍卖形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和理由。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12、拍卖财产流拍的,应当告知到场的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所产生的降低起拍价、采取变卖直至解除财产控制等风险。

13、执行中轮候控制财产的,应在财产分配方案制定前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14、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执行款划付后五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款收付告知书》,告知执行款的具体收付情况。

15、下列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应当通过本院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1)有能力履行而长期逃避、规避执行的;

2)逃避、规避执行的债务数额巨大的;

3)系列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多个案件无法执结的;

4)不履行义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本院认为需要公开曝光的。

16、被执行人被公开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1)向人民银行发出《贷款、融资风险告知书》,限制被执行人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

2)向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函,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制其信用等级;

3)向有关部门发函,限制被执行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4)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5)限制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以下行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到国外、国内旅游、度假;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职人员,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除按上列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办理以外,应当向有关单位予以通报。

18、公开曝光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将其从公开曝光的名单中删除。

19、执行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或者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20、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等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21、终结执行、不予执行案件结案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结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载明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和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

22、未结执行案件的信息逐月发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纳入征信系统。

23、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审限公开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审限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期限(简称审限)

(一)刑事案件

1、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审限为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限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的审限参照上述规定。

(二)民事案件

2、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民事判决上诉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民事裁定上诉案件的审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5、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受上列审限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

6、一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7、二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

8、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9、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五)执行案件

10、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执行协调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11、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结。

12、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

13、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和指定执行、执行请示、执行复议案件以及其他执行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

14、上列执行案件出现需要听证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经过执行局局长批准。

(六)国家赔偿案件

15、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16、其他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17、国家赔偿确认、申诉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七)案件移送

18、检察院或者当事人对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或者上诉的,审判部门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上诉状和答辩状后五日内将案卷材料交收发室或通过内部专网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19、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审判部门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案卷材料交收发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二、立案时间的确定和案件审限的计算

(一)立案时间的确定

20、案件以立案审批程序完结、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生成案号的日期为立案的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一审案件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二审案件在收齐上(抗)诉书及案卷材料后五日内立案;

3)执行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4)再审案件在调齐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

5)国家赔偿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1、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和赔偿部门。

(二)案件审限的计算

22、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起算,至结案之日截止。结案之日即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送达裁判文书属于下列情形的,结案日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1)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日期;

2)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有关单位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3)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23、执行案件的结案日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以完成执行(履行)行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2)裁定终结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3)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指定执行案件,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其他不需要制作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以完成结案审批手续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24、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执行争议的期间;

7)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公告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执行至恢复诉讼、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25、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将上列不计入审限的期间的起止时间如实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报部门领导审核确认后,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上列期间可以不计入审限。不计入审限的期间的起止时间以及原因应当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案件审限的监督管理

26、案件审限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提示、催办、督办制度,促进案件在审限内审结或者办结。

27、案件审限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托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案件承办法官和跟案书记员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在接收案卷材料、开庭、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报批、送印、送达、归档等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每一节点如实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未经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确认的,视为该相关工作没有完成。

28、案件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前尚未审结或者办结,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进行督办,向承办法官及其部门领导发出超期预警,督促承办法官及其所在部门尽快在审限内结案。

29、案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审限内审结或者办结,需要延长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报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办理延长审限审批手续。

30、民事、行政案件首次延长审限后仍不能在审限内结案,需要向上级法院申请再次延长审限的,应当严格审核、严格控制。

31、民事、行政案件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进行审议,在审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报院领导审批后告知当事人。

32、案件未能在审限内审结或者办结,或者在延长审限后仍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认定为超审限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案件超审限三日内发出《限期结案督办通知书》,承办法官应当在接到《限期结案督办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原因和拟结案日期书面报告本部门领导、主管副院长和审判管理办公室。

33、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案件审限定期通报制度,对立案、审判、执行和赔偿部门的案件审限执行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34、对一般的超审限案件,应当根据本院相关考核办法,在年终考核时对案件承办法官及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35、对因案件承办法官故意拖延或者过失延误办案,导致案件严重超审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承办法官、有关工作人员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录入有关事项的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其他

36、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全体法官的姓名以及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息应当通过本院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公开。

2、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当由电脑自动随机确定承办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上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及其联系电话。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

3、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议庭新成员确定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4、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应当熟悉案情,认真梳理案件争议问题;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围绕争议问题,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5、在庭审过程中,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以外,合议庭成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调解不成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6、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7、案件评议前,承办法官应当写出全面、详细的案件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证据的分析采信情况、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审的处理情况、对当事人诉辩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以及个人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8、审判长负责组织、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9、案件评议时,承办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报告全面汇报案件的有关情况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认真听取承办法官的案情汇报和处理意见,对案件性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审判长在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后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总结、归纳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为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

10、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按照多数意见对案件作出裁判。

11、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合议庭成员的意见。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成员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签名。

12、合议庭成员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完整表述、全面公开。

1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合议庭可以商请人大、政协和有关单位选派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代表旁听合议庭评议。

14、合议庭开始评议之前,审判长应当告知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国家有关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保密事项和内容,以及违法泄密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旁听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合议庭评议的过程、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内容和合议庭的意见,不得记录、录音、摄影和录像。

15、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姓名以及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息应当通过本院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公开。

2、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书面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1)私下会见案件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推荐、介绍办理案件的;


3)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或者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5、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对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6、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成员及其部门领导应当列席会议;讨论本院审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案件,原审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及其部门领导应当列席会议;讨论下级法院审结的案件,可以邀请下级法院有关院领导、部门领导、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列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议题承办人及其部门领导应当列席会议。本院其他有关人员需要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提请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决定。


7、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合议庭拟改判无罪的公诉案件;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存在违反办案程序、徇私枉法嫌疑的案件;


4)审判与检察人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死刑案件;


5)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院长或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案件。


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以及案件材料送达人民检察院。


8、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或者执行工作经验、研究重大工作举措或者重大活动部署、讨论审判指导性意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单位派人旁听。


9、审判委员会讨论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外,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单位派人旁听。


1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旁听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否允许,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决定,并在申请人请求旁听的审判委员会召开之前告知申请人。


11、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列席旁听审判委员会会议。


12、审判委员会开始讨论之前,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告知列席、旁听人员国家有关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保密事项和内容,以及违法泄密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列席、旁听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过程、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发言内容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得记录、录音、摄影和录像。


13、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1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审判指导性意见应当及时公开发布。


15、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信息公开,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司法信息以及其他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本院工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以外,一般应当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


2、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对上列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司法信息,可以向本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3、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


4、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请求本院司法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请求;


3)理由和依据。


申请书样式可以在本院立案窗口免费索取,或者登录本院门户网站免费下载。


5、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进行审查。不符合上列第3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符合上列第4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6、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统一登记编号,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7、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五日内答复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可以延长五日,并将延长情况及其理由通过书面、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及时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8、对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成立,决定同意公开的,应当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予以公开,口头答复的,应当记录在案;对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不成立,决定不同意公开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诉一次。


9、申请人在上列第8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应当向原办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原办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立案窗口统一登记编号。申请人逾期提出申诉,告知申请人本院不予受理。


10、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诉,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申诉人。经再次审查,申诉成立的,撤销原决定,在答复申诉人的同时予以公开;申诉不成立的,维持原决定。


11、对中级法院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诉一次,由本院立案窗口统一受理,登记编号,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答复申诉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情况及其理由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12、因客观条件限制,应当公开而暂时无法公开的,应当耐心、诚恳向申请人做出合理解释,并积极创造能够公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


13、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申诉由本院对口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申诉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申请人或者申诉人。


1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公开工作考核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建立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全院各部门应当围绕建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目标,各司其责、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并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对各部门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量化考核。


2、司法公开工作按年度进行专项考核,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与年度机关绩效考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机关绩效考核范围。


3、司法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分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


1)考核成绩满90分的为优秀;


2)考核成绩满80分不满90分的为良好;


3)考核成绩满60分不满80分的为达标;


4)考核成绩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4、根据《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院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标准,明确司法公开考核项目、内容和要求。对照考评标准,无扣分情形的,记60分;有扣分情形的,以60分为基数进行扣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应当给予加分:


(1)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代表旁听庭审、听证或者合议庭合议案件的;


(2)组织进行庭审、听证直播的;


(3)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的比率达到25%以上的;


(4)本年度裁判文书除按规定不能上网公布的以外,上网公开的比率达100%;


(5)专门制定本业务系统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


(6)编印案例指导书刊、汇编优秀裁判文书,对指导审判工作、统一裁判标准起到积极作用的;


(7)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推出创新举措,或者提出创新建议被本院采纳的;


(8)司法公开工作取得较好社会效果,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或者经验做法被最高法院或其他上级机关简报、刊物登载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或者良好:


1)对照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标准有扣分情形,被扣5分以上的,不得确定为优秀,被扣10分以上的,不得确定为良好;


2)出现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被申请司法信息公开后才决定公开或者被信访、投诉后才决定公开的情形累计三次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累计五次的,不得确定为良好;


3)部门干警因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不得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


7、司法公开工作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政治部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小组,发出考核通知;


(2)各部门对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对照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标准打出自评分;


(3)考核小组通过审核各部门自评材料,收集信访、投诉等有关情况,对照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标准进行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打出复评分;


(4)考核复评情况报政治部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8、司法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在全院通报。根据考核结果,在年度机关绩效考核中分别给予加分或者扣分:


1)考核结果优秀的加2分;


2)考核结果良好的加1分;


3)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扣2分,并取消部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9、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公开  配套  实施办法  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67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