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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报案,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怎么办?

李晓明 发表于[2020-12-11]

刑事报案,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怎么办?

昨天有小伙伴问我,他陪同被害人当事人去某派出所报案,跑了好多次了,过了大半个月了,公安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在怎么办。

我把刑事立案相关的法律规定找出来,打印出来,当面给小伙伴勾勾画画圈出重点并分析解读。

刑事报案不受理也不给书面材料,现实生活中确实比较常见,看,我们律师同行陪当事人去都是如此(尽管小伙伴是民商事律师),何况是普通老百姓,现在,我简单把给小伙伴讲解的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梳理如下:

1,你去报案,公安机关一定要给你受案回执;

2,一般3天会告知你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延长至30天,涉嫌经济犯罪可以延长至60天,那么,如果决定立案,最晚第60天给你立案告知书;

3,如果决定不立案, 3日内通知你,那么,最晚第63天给你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4,现在很多被骗类案件,被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都是归为重大疑难案件,时间都拖的很长,所以,报着去报案马上就要求立案的心态,显然不现实;

5,不立案的结果,你不接受,可以找分局(县局)复议,30天后告诉你结果,可以延长至60天;

6,复议后仍不立案,你不接受,向市局复核,30天后告诉你结果,可以延长至60天;

7,公安仍然决定不立案,你可以去找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小重点来了,这里没找到法律规定要求检察院多长时间内受理审查(如果有小伙伴找到内部规定,烦请告诉我,感谢);

8,大重点来了,题目所说,公安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你去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应当受理,检察院主要看你报案过了多长时间,没超过63天,检察院让你继续等,超过63天,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9,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之后,要求公安机关7日说明理由或者立案;

10,公安机关7天内不搭理检察院,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11,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的立案要求之后,15日内应当立案。

 

综上,你去派出所不立案,你可以找分局,再找市局,也可以直接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去找检察院,如果派出所不给你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你报案63天后也可以去找检察院,当然,有小伙伴问,如果去派出所报案时连受案回执都不给怎么办,如果遇到此事,你当天就可以找派出所领导或向分局市局投诉。

 

当然,我们先要有如下几个前提:

1,首先刑事报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存在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简单说就是,要确实是个刑事案件,才能够去刑事报案,不要因为借款或货款等经济纠纷乃至鸡毛蒜皮的事情,都去找派出所,肯定不会搭理你;

2,再次你去的派出所要和涉案事件有联系(一般直接先去派出所),这个也通俗点说,就是事情、地点和人物至少要与这个派出所有联系,如果是这个派出所负责,接待人员会帮你对接负责人或者转交分局经侦或者刑警大队,如果不是这个派出所负责,也会告诉你去哪里找什么部门。

3,最重要的是加强防骗意识,防患未然,说个闹心的结果,刷单的网赌的买彩票的炒假外汇平台的,对方诈骗团伙都是虚假信息虚假注册,你在哪里去抓他们,即使抓到他们了,钱早就转移了,哪有剩余赃款退赔你,莫贪念,你看着别人利息,别人看着你的本金。

 

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05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公通字〔201532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1. 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725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