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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申请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月10日 作者:杨欣 责任编辑:杨欣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安排,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现已启动。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由市律师协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信息。有意办理该类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请按相关要求履行申请信息报备手续及办理住所托管业务。具体如下:

一、 申办主体

在本市注册并且依法存续的律所,均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

二、 主要服务内容供参考

市律协简要梳理了托管业务的主要服务内容,供办理住所托管业务的律所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请以托管业务相关规定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供参考内容如下:

(一) 提供律所住所作为商事主体商事登记住所,通知或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手续;代托管对象接收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联系市场监管部门。

(二) 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相关商事登记事项、申报年报和公示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联系记录及相关档案。

(三) 每年1月和7月各联系一次托管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联系人,了解经营现状,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申报年报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四)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托管对象的监督管理,联系托管对象如实提供并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负责人变更情况等。

(五) 托管服务协议到期前,联系托管对象确定是否续签协议。不续签协议的,要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手续;托管服务协议到期,托管对象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无法联系上托管对象的,相关情况及时主动报市场监管部门。

(六)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托管服务内容。

三、 风险提示

住所托管业务属于创新业务且属于高风险业务。办理住所托管业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 利益冲突;

(二) 经营场所混同;

(三) 代理不尽责;

(四) 超越代理范围接受托管其他法律服务应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五) 数据安全保护,泄露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

(六) 违规收费;

(七) 违法避税、违规开票;

(八) 律师违规兼职;

(九) 托管对象自身的违法犯罪风险,如欺诈等;

(十) 托管对象失联,无法转递相关文书等情况;

(十一) 律所住所变更与托管对象出现纠纷及相关风险,如托管对象不愿随同变更住所等若律所变更住所,请配合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手续

(十二) 其他与开展托管业务存在的风险。

:相关风险事宜建议提前在托管服务协议中做好相关安排

四、 申请信息报备文件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律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申请信息报备的,应向市律协提交以下文件,并由市律协向市场监督管部门转递。

(一) 申请信息报备文件清单

1. 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申请信息报备表(1份);

2. 律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

3. 律所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或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1份);

4. 律所住所托管业务联系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各1份)。

注:律所住所信息以执业许可证为准,若发生变化,请尽快向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住所变更手续(见文末网址)后,再申请托管业务信息报备。

(二) 申请信息报备文件提交事宜

1. 文件签字盖章上述报备文件均须有律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未设签字盖章处的,可在文件任意处签字、盖章)。

2. 提交PDF格式所有文件请按照1文件1文档(请勿合并)形式,扫描成独立的PDF电子文件提交。

3. 文件排序命名请按上述文件清单顺序依次编排序号,并以“律所-资料类型”命名(1.XX所:托管业务申请信息报备表;2.XX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3.XX所:房产证/租赁合同;4.XX所:张XX-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4. 文件提交地址。请按上述文件清单顺序依次上传(勿打包压缩)报备文件资料,发送至zstg_2024@163.com,邮件主题以律所名称命名。

5. 填写律所基本信息。请各律所发送报备文件清单到邮件后,再扫码填写本所基本信息。

 

注:市场监管部门将在1个月内完成报备资料审核及系统录入,并将审核情况反馈至市律协,由市律协反馈至各律所。审核结果届时请查收本所发送报备资料的邮箱。

五、 温馨提醒

(一) 风险防控再次提醒住所托管业务属于创新业务且属于高风险业务,请接受委托的律所务必做好风险管控,依法依规开展住所托管业务,鼓励律所安排专门部门或专人进行集约化管理。

(二) 免责声明在办理律所申请信息报备过程中,市律协仅对申请律所的名称、设立时间、组织形式、登记地址、执业律师数量、律所负责人、执业纪律等提交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律所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收发、转递,市律协不对申请律所办理住所托管业务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三) 资料变更若律所的申请报备文件资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后发生变化,尤其是律所住所、律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住所托管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主要托管业务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务必及时到属地市场监管所(见文末网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律所的信用评级。

(四) 特别提醒托管业务操作指引、托管服务协议并非强制性行业规范,仅仅是市律协为便利律所办理住所托管业务提供的参考文本,请申办住所托管业务的律所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自行拟定托管服务协议并办理托管业务。

 

附件:1.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申请信息报备表

2.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3.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供参考)

 

联系人:会员部 88281716,邮箱zstg_2024@163.com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4年1月9日

1)律所住所变更手续查询网址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00754174XT3442009025000

2)各区市场监管所信息查询

http://amr.sz.gov.cn/xxgk/jgzns/gsfj/index.html

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http://amr.sz.gov.cn/xxgk/qt/ztlm/ssdjzc/zcjd_ss/content/post_8580763.html

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9819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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