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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深圳执业律师。

会员代表的名额、比例及推选办法由理事会根据地域、规模、界别等因素兼顾的原则制定。

会员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大会行使表决权,经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可委托其他会员代表行使。

本会可邀请往届会员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成员由理事会任命,任期四年。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委员会,对会员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查、交办,其成员由理事会任命,任期四年。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理事会确定。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确定理事、监事,副会长、副监事长,会长、监事长的候选人,主席团的各项表决事项均采用无记名投票。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表决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表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八)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九)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副监事长,会长、监事长;

(十)审议和表决由主席团提交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期间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二)提议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大会,且未委托其他会员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五)章程规定或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