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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大会选举产生,对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依据本章程及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行使监督权。

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监事会由十一名监事组成,监事候选人由五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从会员代表中推荐。由大会主席团从中确定不多于十三名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

监事候选人应当在投票选举前向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发表参选演说。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

副监事长由当选监事报名,大会主席团从中确定五名候选人,提交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三名(含一名监事长人选),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

监事长由当选副监事长报名,大会主席团从中确定两名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获得参加投票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票者始得当选;如均未过二分之一,应进行第二次投票,票数多者当选。

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应在大会上发表参选演说。

副监事长缺位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从未当选的副监事长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本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有权按程序提出罢免、解聘或者免职的建议;
    (三)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对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予以检查监督;
    (四)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离任审计;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
    (六)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七)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权,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八)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九)对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等本会内设机构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十)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提交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罢免提案;
    (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届监事会名单

姓名

职务

所在执业机构

曾常青

监事长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鸿

副监事长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吴小波

副监事长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

李继承

监事

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李斌泉

监事

广东国霖律师事务所

邹红芳

监事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邹俊亮

监事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宋校红

监事

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林志平

监事

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卓圣国

监事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赖智欣

监事

广东邦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