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评选和推荐律师、律师事务所办法(试行)
(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顺利开展评选和推荐律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和推荐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机会均等的原则。
三、评选和推荐律师、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专长、工作成绩、诚信记录等因素综合考察,按照评选或推荐的具体目的,选拔最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四、评选是指:
1、在协会内部评选出取得优异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2、评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推荐给上级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五、推荐是指:
应有关部门要求,
1、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
2、向政治协商会议推荐政协委员候选人;
3、向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政府部门及领导推荐法律顾问或法律助理;
4、推荐律师担任政府或司法机关的公职;
5、推荐律师担任民主党派的领导职务;
6、向其他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荐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7、向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推荐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8、其他需要推荐和评选的事项。
六、评选或推荐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公布评选或推荐的目的、条件和要求。
七、评选律师、律师事务所遵守下列程序:
1、评选律师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提名,并由本所之外的两名以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同意推荐的意见;评选律师事务所的,由本所以外的两个律师事务所提名,并由两名以上理事提出同意推荐的意见。
2、秘书处根据提名情况,向律师纪律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征求审查意见,遴选出不少于所需要评选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数量三倍的候选名单,连同上述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审查后不足三倍的,全部上报。
3、会长办公会议选出不少于所要评选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数量两倍的候选名单,由秘书处整理评选材料,提交理事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评选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理事是候选人或者在候选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该理事不参加投票。
八、推荐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6款所需要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遵守下列程序:
1、推荐律师的,由本人自行报名,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名,或有关专业委员会提名;推荐律师事务所的,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报名,或有关专业委员会提名。
2、秘书处根据报名或提名情况,向律师纪律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征求审查意见,遴选出不少于所需要推荐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数量三倍的候选名单,连同上述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审查后不足三倍的,全部上报。
3、会长办公会议选出不少于所需要推荐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数量两倍的候选名单,候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向理事会发表演说,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理事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推荐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理事是候选人或者在候选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该理事不参加质询和投票。
九、推荐本办法第五条第7款所需要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遵守下列程序:
由秘书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遴选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报请值日会长决定后进行推荐。
秘书长要将推荐情况向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进行通报。
十、推荐本办法第五条第8款所需要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程序。
十一、重大评选和推荐事项,要及时将评选和推荐情况报告司法行政机关。
十二、评选和推荐律师、律师事务所要作好记录和建立挡案,并定期向全市律师进行公布。
十三、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