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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10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9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8年7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深圳市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关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三条【工作宗旨】 对深圳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和协调,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职责范围】

(一)制定有关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措施和办法;

(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对影响或可能危及律师行业权益的重大事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

(四)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年度报告;

(五)接受维权申请,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法律帮助及其他帮助;

(六)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顾问团,对律师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七)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个人会员组成深圳律师维权志愿团,并开展工作;

(八)负责律师救助基金申请的接收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

(九)向律师协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

(十)总结维权工作经验,表彰为维权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宣传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十一)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人员组成】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二十一至二十六名。

第六条【任职资格】 维权委员会成员由在深圳市执业八年以上,且政治素质较高,精通律师业务,公正廉洁,热心律师维权工作,五年内无有效投诉,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委员任命】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团体会员推荐或本人申请,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维权志愿团】 维权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维权志愿团,协助开展维权工作。志愿团团长由维权委委员兼任,志愿者由维权委向全市律师公开招募,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九条【主任工作组】 维权委员会设立主任工作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助理、志愿团团长、秘书等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统筹,立案与否、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区维权中心】 维权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域划分,下设区维权工作中心,负责各区维权案件的办理。区维权工作中心的负责人由主任工作组成员兼任,成员由维权委员会委员及维权志愿者组成。

第十一条【维权工作部】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立维权工作部,负责登记维权申请、分配维权工作任务及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主任委员享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和通报工作清况;

(三)代表维权委员会参加有关律师维权的社会活动;

(四)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和委员的撤换、增补;

(五)向律师协会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副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不能主持工作时代行主任职务。

第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维权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完成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

(四)不得利用维权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便利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权利义务】  维权志愿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维权委员会的会议;

(二)完成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

(三)不得利用维权委员会志愿者的身份便利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丧失资格】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接受委员会分派的任务的;

(四)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有《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列举的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取消资格】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维权委员会主任工作组讨论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参加维权委员会全委会的;

(二)两次以上不完成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维权志愿者丧失、取消资格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书面通知】 维权委员会决定取消委员资格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并报告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委员自收到取消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丧失维权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顾问】 维权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不超过3名专家、学者或其他知名人士担任维权顾问,顾问可列席会议,发表参考意见。顾问经维权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会通过,并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请。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议和值班

第二十条【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区维权中心负责人参会。

维权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维权工作部负责人、志愿团团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一条【全委会】全委会由维权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代行职务的副主任委员召集,维权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

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由维权工作部负责准备、分发材料和通知,维权工作部工作人员列席全委会。

第二十二条【全委会职权】下列事项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规则和其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制度性维权事项的立案;

(三)对不服不予立案的个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议;

(四)重大维权行动;

(五)大额经费的使用预算;

(六)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全委会表决】维权委员会全委会决议的作出,实行不记名表决方式表决,每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代行职务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可以只通知部分委员参加。

临时会议只讨论和决定临时、紧急的事务性的事项,以口头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十五条 【值班】维权委员会日常值班由维权工作部负责。各区维权中心实行轮值制度,以实际承办案件为一次轮值期,每期由两名维权中心成员(一名委员、一名维权志愿者)值班,在当值期内具体负责维权案件的办理,当值人员因故不能参与办案的,与下一期值班人员互换。

第二节  案件办理

第二十六条【案件分类】维权案件分为制度性维权案件和个案维权案件。

个案维权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维权中心负责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主任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管辖及处理方式。

制度维权由维权委主任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案范围】维权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

   (一)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二)因律师执业活动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三)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四)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第二十八条 【不予受理】以下情形不属于维权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

    (一)律师在非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职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行为有异议的;

    (二)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救济机制。

对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维权委员会应当待相关程序或机制结束后,再行决定是否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二十九条【启动制度维权】 在下列情况下,维权委员会应当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

(一)律师代表大会决定;

(二)理事会决定;

(三)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律师协会会员提出建议案,并经维权委员会全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的;

第三十条【个案维权申请】个案维权申请由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维权委员会提交,或经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网上受理平台提交。

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权申请人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侵权人相关信息;

   (三)申请维权时间、侵权事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维权诉求;

  (四)其他与维权申请相关的内容。

紧急情况下,个人会员可以先使用维权热线进行申请,但维权委员会决定立案后,个人会员需补充提交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审查受理】维权工作部接到维权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区域划分通知各区维权工作中心值班人员作为承办人第一时间与申请人进行联系,了解案情,制作调查材料,报维权工作部汇总后,经主任工作组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二条【不予立案】对于决定不予立案的,维权委员会须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接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七日内,有权向维权委员会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维权委员会应当召开主任会议或全委会或临时会议进行研究,并自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决定立案】对于决定立案的,由主任委员或者值班副主任委员签发立案决定书,维权工作部负责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将案件承办单送交承办人。

第三十四条【案件办理】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由区维权中心负责人与承办人组成承办小组负责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由主任工作组指定人员组成承办小组负责办理,案件承办人按500//案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审核】在案件经办过程中,承办小组认为需向有关部门发出书面建议或要求的,需经承办小组集体讨论后报主任委员或值班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分管副会长审批。

重大事项须由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回避】承办人员认为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申请人认为与承办人员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自行回避,相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该承办人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或值班副主任委员决定。

第三十七条 【归档】维权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必须按卷宗归档的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交由维权工作部装订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信息发布】维权委员会于每季度发布一次维权工作信息,重大维权案件应及时发布。对侵犯律师人身权的,要第一时间表达关注;对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要及时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或者工作进展情况,敦促有关部门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生效】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