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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文体福利基金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2日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视频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开展会员文体活动,完善会员福利体系,推动深圳市律师协会文体福利工作创新提升,助力会员满足美好生活需求,结合深圳市律师业实际情况,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文艺体育福利基金”(以下简称文体福利基金”),制定文体福利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在会费账户中设立“文体福利基金”专项资金,依照“多方筹集、合理计划、公平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文体福利基金的来源:

(一)会费提取;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向政府申请的专项经费或资助;

(四)其他有关文体福利活动的收入或来源。

第四条  具体筹措方式为:从2021年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80万元作为启动基金,以后每年从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中提取20%,列入文体福利基金,基金规模达到95万元时,暂停从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中提取。

第五条  本会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给予文体福利基金适当的捐赠,以帮助律师获得更多的文体福利培训和参与文体福利活动的机会。

第六条  本会积极争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并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文体的专项拨款纳入文体福利基金管理。

第七条  本会财务部门在接受对文体福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本会可对文体福利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予以表彰。

第八条  文体福利基金的使用由本会文体与福利工作委员会按照本会相关财务制度报批审核后具体执行。

第九条  文体福利基金的管理由本会文体与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文体福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 体育俱乐部、文艺团体等律师团体的日常训练、排练、培训、场地租赁、参赛、表彰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二) 律师运动会、文艺汇演及其他文艺活动;

(三) 其他面向律师的文艺、体育及福利活动。

第十一条  文体福利基金只能用于本会会员参加的文体福利培训及文体福利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上年度结余的文体福利基金自然转至次年的文体福利基金

第十三条  文体与福利工作委员会应就文体福利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根据相关财务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须对文体福利基金的每一笔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