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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体育俱乐部工作规则

(2022年5月24日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现场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开展律师体育事业,鼓励律师参加体育活动,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在律师界有一定影响力、或受到律师喜爱关注等体育项目的情况,设置若干体育俱乐部(下称“俱乐部”),并根据深圳律师体育事业发展状况对俱乐部进行适时调整,包括组建、换届、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

第三条  俱乐部的设立,旨在响应国家全民健身的号召,强健深圳律师体魄,丰富深圳律师业余生活;通过定期组织训练、比赛、交流、互访等活动加强深圳律师与社会各界人士、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促进深圳律师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深圳律师的身体素质和凝聚力,提升深圳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俱乐部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深圳律师某某俱乐部”,具体名称根据体育领域分类或具体运动项目命名。

第四条  本会负责体育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下称“专门委”)负责指导、引导、监督和支持俱乐部开展工作,坚持“凡是有利于强健深圳律师体魄、凝聚深圳律师力量、提升深圳律师形象,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都给予支持”的原则,积极引导俱乐部在推动深圳律师体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本会秘书处安排会员部负责配合相关专门委的工作,协调俱乐部需要协会支持的具体工作。本会秘书处相关配合部门发生变更的,由秘书处统筹协调安排。

 

第二章  俱乐部的设置

第五条  俱乐部的设置,由俱乐部发起人经相关专门委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建议,并经本会理事会审定后设立。该俱乐部所涉体育项目应在律师界有一定影响力,或受到律师喜爱、关注,且具有一定普及性。

该俱乐部向全体会员开放。

第六条  俱乐部设理事会为俱乐部的议事、决策、执行机构,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俱乐部理事会的人员名单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在本会网站公示,并由本会相关专门委及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各俱乐部会理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下设会员部、竞赛部、外联部等内设机构,并根据相关领域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吸纳俱乐部成员。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及成员遴选工作由俱乐部理事会实施。

第八条  俱乐部理事会的换届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分管相关专门委的副会长负责组建换届筹备工作小组。

第九条 俱乐部理事会的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理事人数少于5人时,由相关专门委报经本会理事会审定。

同一律师可担任不同俱乐部理事会相关职务。

第十条 俱乐部理事会可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荣誉性职务。

俱乐部主席和副主席由具有丰富社会资源、积极为俱乐部发展提供相应经济和资源支持的律师担任,主席对外代表该俱乐部开展工作或参加相关活动,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理事长由所在体育领域具有较高运动水平、丰富的运动经验,并具有较强组织和领导能力的律师担任,负责该俱乐部的日常工作。副理事长由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热心律师体育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的律师担任,并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俱乐部理事会成员由本会个人会员公开报名,新设俱乐部由俱乐部发起人与相关专门委和分管副会长确定建议名单,换届俱乐部经俱乐部理事会与相关专门委及分管副会长确定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最终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  俱乐部理事会理事的基本条件:

(一)本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近三年内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年限;

(三)有奉献精神,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俱乐部活动;

(四)近三年内没有无故退出或因履职不当被除名;

(五)俱乐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俱乐部主席、副主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俱乐部理事会理事的基本条件;

(二)在相应的体育领域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愿意为俱乐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经济、资源等支持;

(三)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四)具有较强的领导力和议事决策能力。

第十四条  俱乐部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俱乐部理事会理事的基本条件;

(二)在相应的体育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相当的业内影响力;

(三)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  俱乐部理事会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五条 俱乐部组成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俱乐部组织的各类比赛进行冠名的权利等。

第十六条  俱乐部组成人员履行以下基本义务:遵守该俱乐部各项决议,服从本会相关专门委和秘书处会员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积极、按时参加该俱乐部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理事会或该俱乐部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利用理事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本会和俱乐部的声誉。

第十七条  俱乐部理事长、副理事长履行以下职责:理事长作为该俱乐部理事会的召集人,负责俱乐部日常运作,召集、主持各项会议,讨论确定各项工作;完成本会或相关专门委交办的工作;组织该俱乐部的各项活动;根据工作安排,向相关专门委或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及履职情况。

副理事长根据理事会授权及安排,协助理事长开展上述工作,或受理事长委托代为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八条  俱乐部主席、副主席履行以下职责:主席作为该俱乐部总负责人,经授权代表本会或以该俱乐部名义开展工作,参加相关社会活动;积极为俱乐部的建设、发展提供经济和资源支持;积极搭建日常培训、联谊竞赛、对外交流、成员发展的平台,促进俱乐部的发展,提升俱乐部的业内及社会影响力。

副主席根据理事会授权及安排,协助主席开展上述工作,或受主席委托代为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九条 俱乐部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对该俱乐部理事的增补和资格撤销提出建议;管理该俱乐部活动经费;根据本规则制定适合该俱乐部的工作细则;制定并落实该俱乐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落实俱乐部培训、比赛、外出交流、互访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俱乐部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到下一届俱乐部成立之日止。

理事长不得连任超过三届,俱乐部其他人员的连任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理事提出撤换要求,经相关专门委及分管副会长决定后,报本会理事会确认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俱乐部的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  各俱乐部组建完成后,理事长应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根据相关专门委的整体部署,讨论并制定该俱乐部任期内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报相关专门委及本会秘书处会员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可以通过举行定期训练和培训、自主举办或承办本会交办的各项体育赛事及活动、组织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开展对外交流、推动体育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体育领域工作。

各俱乐部之间应积极开展横向合作和交流。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公开开展的活动需要本会秘书处配合支持的,由本会秘书处会员部配合实施。

俱乐部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提前向本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书面活动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方式等,经分管会长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涉外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俱乐部开展活动可撰写活动信息,相关内容可在本会网站或刊物上发表,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俱乐部工作成果,向全社会传播深圳律师良好形象,具体由本会秘书处会员部配合。

 

第五章   俱乐部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经费来源于本会会费拨付、俱乐部成员赞助以及其他机构或人士赞助等。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经费中属于本会会费拨付部分的俱乐部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应遵循本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非本会拨款的经费可不纳入本会的年度预算,俱乐部自筹的经费,由俱乐部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经费用于俱乐部日常运营、培训、比赛活动组织及相关成本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活动经费禁止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俱乐部每年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俱乐部有关活动奖励,包括参与比赛所获得的奖金等收入均归入俱乐部经费。俱乐部理事以个人名义参与各类商业活动的行为与俱乐部无关。

 

第六章   俱乐部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为推动俱乐部发展,肯定俱乐部理事的努力工作、积极奉献,鼓励更多律师强健体魄、关心关注律师体育健康事业发展,相关专门委联合负责表彰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俱乐部”、“优秀主席”、“优秀理事长”“优秀理事”等荣誉的评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原则上在全体俱乐部中按照30%的比例评选“优秀俱乐部”。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专门委根据俱乐部实际工作及比赛情况,提出拟表彰“优秀俱乐部”候选名单,对应主席和理事长为“优秀主席”、“优秀理事长”候选人。俱乐部理事会推选“优秀理事”候选名单。

上述名单由相关专门委、负责表彰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及相关分管副会长评定提出建议名单,报本会会长会审议确定。

优秀俱乐部、优秀俱乐部主席和理事长及优秀理事名单确定后,应当在本会网站上公示,并由相关专门委组织荣誉证书颁发仪式。 

第三十五条 俱乐部理事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理事资格,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示:

(一)无正当理由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三次不参加该俱乐部理事会全体会议的,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除外;

(二)丧失本会会员资格,或未进行律师执业年检注册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俱乐部规则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章  俱乐部的宣传

第三十六条  未经相关专门委批准,俱乐部不得自行建立俱乐部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公开出版刊物等。

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以本会俱乐部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提前经该俱乐部理事长同意,并由理事长报相关专门委批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各俱乐部可以根据本规则和该俱乐部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经相关专门委审定后实施,并报秘书处会员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俱乐部的产生及其日常活动应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本规则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