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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过问记录办法(试行)

(2019年5月2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投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避免案件查处工作受到干涉、影响,依据《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委员、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委员、听证评议团成员和纪律部工作人员等投诉案件办案人员,应恪守纪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查处工作保密规定。

第三条  禁止违反规定对外披露承办投诉案件的调查组、审议组、听证评议团、审议委员会成员信息。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向办案人员过问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影响投诉案件办理。

以其他方式干涉、影响投诉案件办理,是指违反规定向办案人员打探案件信息、进展,或通过打招呼、说情、邀请私下见面、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涉、影响投诉案件办理。

第五条  如遇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影响办案情形,办案人员应明确拒绝,如实填写《投诉案件过问记录表》,并及时逐级向调查委主任、惩戒委主任、分管纪律副会长或会长提交。

如遇情况紧急或严重的,可先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但仍须及时完成《投诉案件过问记录表》的填写。

第六条 调查委主任、惩戒委主任、分管纪律副会长或会长,在收到《投诉案件过问记录表》或接到办案人员的报告后,应及时排除干涉、影响办案的因素。必要时,向律师协会理事会、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处理。

第七条 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因履行监管或指导职责向调查委、惩戒委了解办案进展,或对投诉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不属于违规过问案件。

第八条 《投诉案件过问记录表》内容保密,未经调查委、惩戒委主任及律师协会领导同意,不得进行查阅。

第九条  调查委、惩戒委委员,听证评议团成员、纪律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影响案件办理的,视为严重违反投案案件查处工作纪律,将责令退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辞退或解聘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深圳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办法所作出的解释,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