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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法律服务收费指引(试行)

(二00四年六月四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律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防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在房地产买卖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中,提供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律师见证,楼宇在深圳特区关内的,每件收费不得低于700在关外的每件不得低于500元。

 

第四条 律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提供律师陪购法律服务,楼宇在深圳特区关内每件不得低于1800元,在关外的每件不得低于1200元。

 

第五条 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将按照司法局和律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