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职业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3年1月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8月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5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十届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促进培训活动的开展,体现节俭、高效、合理使用经费的原则,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条 职业培训的经费来源于培训基金。
第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与培训职能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职业培训的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三章 经费使用标准
第五条 讲课嘉宾劳务费(以下劳务费均为不含税劳务费)
(一)邀请讲课嘉宾按照每学时1500元/人,半天不超过四学时计算;
1.如邀请两院院士、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家部委参与立法、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的专家,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授、专家等嘉宾授课,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讲课劳务费,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2.如现场听课人数超过300人的,可适当提高讲课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上述两项标准不叠加计算。
(二)邀请深圳律协会员讲课按照每次1000元/人支付讲课劳务费,但以其他社会职务身份被邀请或参加协会统筹安排的活动支付讲课劳务费不超过2000元,人数超过三人作为主讲嘉宾的,原则上支付讲课劳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人。
(三)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标准及按上述规定提高讲课劳务费幅度的,经办委员会应事前提出专门申请,并依据本会相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六条 场租费用
秘书处信息培训部根据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参加活动的人数、规模以及影响力负责统一安排场地,费用标准以深圳律协与相关合作单位协商的价格为准。
因特殊情况自行安排活动场地的,须在申请中特别提出并依程序审核、批准,具体场地的确定,由秘书处业务部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跟进落实。
第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经费用于讲师的交通、住宿、用餐等与讲师相关的费用,以及培训活动产生的摄影、摄像、视频制作和速记等相关费用。由秘书处信息培训部根据深圳律协相关财务制度,在标准范围内的,依照票据实报实销。
第八条 其他费用
活动中需支出本办法所列费用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的,须在预算中列明,并按相关财务制度报批。
第九条 联合举办活动的经费使用标准
协会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的,需详细列明深圳律协与合作方分别支付的活动经费预算。深圳律协所支付的活动经费涉及讲课劳务费、场租、速记费等费用时,应不超过深圳律协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应事前提出专门申请,并依据本办法规定报经审批同意。
第十条 参加其他单位主办的活动的经费使用标准
协会或委员会指派代表参加其他单位主办的培训活动而使用培训基金的,须提前经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向个人支付的各类费用金额一律为税后金额,相关税费由深圳律协依法实施代扣代缴。
第四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预支及报销
第十二条 举办培训活动应在七天前向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该委员会审批后实施。涉及经费超出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审批权限的培训活动需提交会长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策划活动,活动方案确定后,由秘书处信息培训部提交经费书面申请后,根据申请制定工作方案及预算、经费,并依据协会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批。
第十三条 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拟举办培训活动的名称、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数、举办活动的目的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培训活动经费,由秘书处信息培训部依照深圳律协相关财务制度申报借款预支以便使用。
第十五条 秘书处信息培训部须在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凭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有效单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向秘书处财务部门据实报销。尚余活动经费的,应一并退回。
培训经费使用超出活动申请中列明的项目的和超出协会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办理报销手续须提交各项支出的正式发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