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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工作规则

(2010年 7月 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宗旨】为指导、扶持和帮助深圳市小型律师事务所,推进深圳律师业的均衡发展,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所称的小型律师事务所,专指登记执业律师20人以下且年业务收入在200万以下的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挂点联系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市律协”)理事会全体理事是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在理事任期内,每名理事至少应连续负责挂点联系五家或五家以上的小型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律协秘书处负责理事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主要任务】理事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为:

(1)了解、协调处理小型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困难;鼓励、带领其积极参与律协活动和公益工作。

(2)帮助小型律师事务所向社区法律服务延伸、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在条件允许时引导其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3)引导、促进小型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执业合规、健康发展;

(4)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作方式】理事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方式为:

(1)电话交流;

(2)邮件沟通;

(3)登门拜访;

(4)座谈会及联席会议等。

第七条【工作要求】原则上,理事应与所挂点联系的小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保持电话沟通和联络;每半年登门拜访一次挂点联系的小型律师事务所;每半年召集一次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座谈会。

第八条【问题汇报】理事在展开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敏感、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会长、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汇报。

第九条【工作汇报】理事每半年应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一次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工作表彰】 理事会在召开年会时,对在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理事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理事在进行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市律协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真正做到扎根于律师、服务于律师、奉献于律师。

第十二条【解释】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