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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管理规定

2021330日第十届理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深圳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关工作,为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及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机构、当事人委托遗产管理人提供参考,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特组建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以下统称为“律师库”)。

第二条 本规定仅针对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下所进行的“律师库”组建,体现行业协会的会员服务和管理,并不否认非入库律师的专业性,不必然说明入库律师具有专业优势以及享有各类特权或优先权,也不视为对入库律师的业务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库”,由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进行“律师库”的组织、报名、出入库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为“律师库”律师的业务研讨、培训考核的实施和配合部门。

第四条 深圳市执业律师申请加入“律师库,经自主申报、资格评审、学习培训、业务考核,并报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入“律师库”。

第五条 入库律师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参加相关业务交流、培训、接受考核和监管,提升专业技能、积极推动业务发展。

第六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对接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居委会及其他相关委托人指定或委托遗产管理人律师时,可按需提供“律师库”律师名单。

第七条 未入库律师,不影响承办遗产管理人及相关法律事务,也不意味着专业上不具优势。可以自愿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与遗产管理人业务相关的各类公开活动。

 

第二章  律师入库

第八条 申请加入“律师库”的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圳市执业律师,且在深圳市执业三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法律事务等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五)接受深圳市律师协会统一管理、指导、考核;

(六)具备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的其他正常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条件。

第九条 具备报名条件的律师,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律师库,具体流程为: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规定时间,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同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初审合格后,需接受统一的入库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报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入“律师库”。

第十条 入库报名时间初定每年两次,分别为一月和七月,如遇特殊情况,具体以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入库初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侧重审查申请入库律师是否符合本规定第8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法律事务等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需提供本人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章或办理的相关实务案例3/个以上;“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近一个月内的《个人信用信息概要》。

第十二条 入库培训主要由与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业务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教授、公证员、律师等担任培训老师,由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统筹策划安排培训。

第十三条 入库考试主要采取线上考核方式,由培训授课讲师及有关专业资深律师出题形成考题库,律师登录考核系统后,系统随机抽取考题,律师在规定时间内作答并提交完成,考核分数等于或高于90分为通过(总分120分)。

第十四条 凡考核通过的律师名单,经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即可进入“律师库”,入库律师名单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官网公布。

 

第三章  在库律师培训与业务交流

第十五条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培训活动;“律师库”律师需持续接受培训学习。

第十六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将不定期组织各类与遗产管理人业务和继承相关专业的走访、调研、研讨、业务竞赛等各类活动,提升专业水平和执业技能,积极拓宽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互动,推动业务交流。

第十七条 “律师库”律师必须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通知的“统一在库活动”,其他活动可以自愿参加。

第十八条 “律师库”律师可以提议、推动、组织各类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律师业务的市场宣传、业务推广、经验交流、技能提升等活动,形式不限。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将视情况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工作规范给予支持。

 

第四章  律师出库

第十九条 “律师库”律师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移出“律师库”:

(一)银行信用评级下降,出现三次延期还款30天以上或类似情况;

(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受到执业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未参加“统一在库活动”三次以上;

(五)未通过年度考核或不在深执业或终止执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影响行业形象及律师执业形象的情形;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库律师可以随时自愿申请退出“律师库”。

第二十一条 移出、退出等出库律师名单将从“律师库”中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深圳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