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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律师协会

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改善律师工作条件,树立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深圳市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深圳市律师协会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年审合格的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集中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将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年审合格的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统一向乙方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二、 乙方须按双方协商同意后统一的条件承保甲方属下的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并出具保险单及相关其他票据。
三、 本协议内容由《2007年度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平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和《承保方案明细及相关特别约定》三部分构成,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本协议内容执行。
四、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五、 发现期:叁个月,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六、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需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附于本协议后;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2007年度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鉴于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公司同意按本保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WHBRBAS THE INSURED named in the Schedule hereto has PA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 (hereinafter called“the company”) a written Policy which any other statements made by the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is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herein stated in the Schedule.

Now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BSSBS that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heredin or endorsed the  Company sha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the legal liability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during the peiiod of insurance stated in the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hereinafter provided.

 Ping An P & C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Ltd.
For and on behalf of
PING AN P&C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LTD.

 ………………………………………………………
Authorized Signature
Account Department

保单号码:1052000040407001001
Policy No.:

明    细    表
SCHEDULE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1.1 名称 The Insured: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年审合格的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1.2 地址    Address: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

1、 营业场所  BusinessSate:

2、 承保区域  Territory of Cover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特区、台湾省除外)

3、 执业证编号 CertificateNo:

4、 事务所类型 OfficeType : 
                             其它

5、 赔偿限额 Limits of Indemnity:
每次索赔限额 Limits of Indemnity for Any One Claim: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350万元;律师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700万元,每个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涉案律师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乘以涉案人数,本年律师协会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  Aggregate Limits of Indemnity:
      CNY 200,000,000.00
*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The words“ANY ONE ACCIDENT”shall mean any one accident or series of accidents arising out of one event.

6、 每次索赔免赔额 Deductible of Indemnity for Any One Claim: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或索赔金额的8%,两者以高者为准。

7、 保险期限:共365天,自2007年01月01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31日二十四小时止。
Period of Insurance: 365 Days,from 00:00 of Jan.01,2007 to 24:00 of Dec.31,2007

8、 追溯期 Retroactive Date:
自2005年01月01日零时起至200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9、 被保险人数 Number of Insured:   4105人

10、保险费率 Premium Rate:

11、 当年业务预计收入(折人民币):
CNY     200,000,000.00
人民币 贰亿元整

12、 保险费 Total Premium:
CNY   :
人民币:

13、 附加险

附加险项目                       赔偿限额                    费率            保险费
Additional Cover           Limits of Indemnity          Rate(%)          Premium

详见2007年度《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中第三部分“承保方案明细及相关特别约定”

14、 保险费支付办法  Day Method of Premium:
双方约定,本保单分两期交纳,第一期在签订协议的一周内交纳人民币                            ,第二期在本年6月15日前将剩余的人民币                                      一次性交清。

15、 特别约定    Special Provisions:

本保单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如本保单所载内容与2007年度《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中的第三部分“承保方案明细及相关特别约定”有冲突,则以“承保条件明细及相关特别约定”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16、 备注  Ramarks:

17、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Insurer:Ping An P & C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Ltd.


请阅读本保险单及所附明细表并且确认它们符合您的投保要求。
Please read this Proposal and the schedule and make ceitain that they are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requirements.

日期:2007年01月01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单公司地址及电话:蛇口工业大道联合大厦16楼                              (盖    章)
复核:               制单:              业务员: 赖守根              (本保单加盖保单专用章生效)

二、平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条款中的被保险人指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中国台湾除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有关的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自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中国台湾除外)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委托人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法律)在本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诉讼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注册律师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律师资格或未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二)注册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委托;
(三)被保险人或注册律师的非执业行为、故意行为,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注册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五)注册律师加入被保险人之前办理的法律业务;
(六)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
(七)国家法律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第七条  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注册律师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责任事故;
(二)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三)本合同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
第八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五条规定的诉讼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本条款第四、五条规定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其中,本条款第五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提出的索赔请求或知悉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文件;
(三)承办律师的执业证书、承办律师与被保险人的聘用合同;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书;
(六)提请法院诉讼的,还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
(七)本公司认为可以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的其它必要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三条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出价、付款、约定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协助被保险人对索赔进行抗辩、调查或和解,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本公司提供其聘用的全部注册律师的名单,并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聘用的注册律师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有义务回答本公司就上述变动提出的问题,或提供本公司要求的相关文件。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注册律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讲求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本公司可以就本保险相关的业务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法律对本合同的争议有排他管辖权。

释义
【注册律师】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为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律师。
【追溯期】指为了确定本公司承保的损失和费用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日期之前的某个日期。
【保险期间】指为了确定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索赔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某个期间,一般为一年。
【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被保险人办理法律业务的人。
【故意行为】在本条款中,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仍导致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每次事故】指委托人因被保险人在承办同一法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它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



三、承保方案明细及相关特别约定

我司对贵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承保方案明细及相关特别约定如下:
 1、深圳市律师协会统一为深圳市注册执业的律师办理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人为深圳市律师协会,被保险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年审合格的执业律师(共 4105 人)及律师事务所。

 2、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350万元;律师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700万元,每个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涉案律师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乘以涉案人数,本年律师协会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3、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人民币2万元或索赔金额的8%,两者以高者为准。

 4、收费标准:
每年保险费              元。
 
  5、防灾防损费用:
就该项目,平安特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  万元的防灾防损费用基金,用于控制降低保险事故风险及理赔服务相关费用。


 6、保费优惠:
     若本保险单在保险有效期内无索赔,则在下一年度保单中给予律师协会全年保费10% 的优惠。

 7、保费缴纳方式:
保费分两期缴纳,第一期保费须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缴纳,第一期保费人民币                   ,第二期保费须在2007年6月15日前缴纳,第二期保费人民币。

 8、保险期限:
        2007年01月01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31日二十四止。保单有效期为保险期限内及发现期内。

 9、追溯期:本年度本保单的追溯期为两年自2005年01月01日零时起至200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10、发现期:
     叁个月,自200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8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

 11、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选择以下方式增加赔偿限额和扩展保险责任,并相应增加保险费: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律师每人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本项责任每人加收保费人民币300元。

 12、扩展承保因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资料损毁、灭失或被盗窃、抢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本扩展责任不加收保费。

 13、扩展承保代委托人保管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有形财物,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承担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本扩展责任不加收保费。

 1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具体承保被保险人指派的律师在开庭时及开庭前24小时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不包括伤残或死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15、关于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充:“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为减少损失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以上费用与经济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的每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赔偿限额。且任何情况下,所有费用(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与经济赔偿之和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16、本保险是期内索赔式。追溯期及本保单有效期、发现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第一次发现并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根据本年保单之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17、每次事故定义为:同一案件同一业务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引致法律赔偿责任。

 18、在保险期限内,律师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工作需要正常调动,调动律师个人的累计赔偿限额继续累计计算。

 19、对“平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作以下补充及修订:
 A、第二条修订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B、第五条中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诉讼费用”修订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以及诉讼和仲裁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C、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
执业律师未经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D、第七条增加第(五)款,增加内容如下: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中,属于双方恶意约定的责任和约定了法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E、第七条增加第(六)款,增加内容如下: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F、“赔偿处理”项下增加特别约定,增加内容如下:
保险人对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决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在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有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案件过程中,除非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当事人调解结案。
 G、“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项下增加特别约定,增加内容如下:
被保险人如故意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H、第十九条修订为: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律师事务所要申请解除本保险时,需经律师协会书面同意,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对个别律师事务所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平均计收。

 20、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特区、台湾省除外)。

 21、被保险人的执业律师人数在现有人数( 4105 人)的基础上于2007年度(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增加人员的,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乙方应对甲方的所有注册律师承保。

 22、本特别约定与《平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不符的地方,以此特别约?定为准,其他条件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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